2012年10月7日 星期日

10/8

根據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共圖書館:
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巿)公所、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根據圖書館法第二條
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根據圖書館法第九條
(圖書館的業務:)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壹、總則
公共圖書館分為公立與私立

貳、設立
公共圖書館之設立應配合地方特性與需要,蒐集、整理、保存圖書資料及地方文獻,謀求普遍利用,提供圖書資訊、推展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

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得分下列三類:
(一)專業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擔任本法第九條所列業 務者屬之:
    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或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二)行政人員: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擔任圖書館一般行政業務者或協助專業人員處理業務者屬之。
(三)技術人員:具圖書館電腦、資訊、視聽、裝裱、工程、空調及機具操作維修等專長,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並擔任圖書館技術工作者屬之。

肆、館藏發展
公共圖書館館藏之徵集與選擇,應符合圖書館設置之目的,並依據當地社區環境特性、一般民眾教育程度、職業狀況等,訂定書面之館藏發展計畫,力求館藏均衡發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